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清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大关县人,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捕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新村出租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沈水妹,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清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陈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清平及其辩护人沈水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吴清平等人窜至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小李白村安置房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位于二楼的被害人李某1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李某1发现,在追赶过程中,李某1拉了一把吴清平的上衣,紧接着吴清平就从李某1家跳下一楼摔伤后逃离,被害人李某1的一部OPPOR9玫瑰金色手机被盗走。民警出警后在楼下地面上发现血迹、伸缩梯子、羽绒上衣、鞋子等。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地面上发现的血迹以及鞋子上的血迹的DNA与吴清平的DNA一致;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75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清平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清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公诉机关建议从重处罚。综上,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清平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清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不供述,在庭审中被告人吴清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答辩情况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清平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因被告人吴清平现还有伤在身,需要他人照顾按时就医复查。综上,被告人吴清平有以上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吴清平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吴清平身份情况和前科情况。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12月28日03时25分,安宁市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接到李某2报警称“小李白村有人从楼上跳下去,需要民警帮助”,后民警赶至现场了解到,被害人李某1家中被盗走一部OPPOR9玫瑰金色手机,盗窃者被发现便从二楼窗户跳下逃离。 3、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李某1家中被盗,经调查被告人吴清平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4月5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将被告人吴清平抓获。 4、被害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某1位于云南省安宁市的家中被盗,被害人李某1的一部OPPOR9玫瑰金色手机被盗走,被告人吴清平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李某1发现,便从被害人李某1家中大卧室外的阳台跳到一楼摔伤后逃离,地面留下一滩血迹及一件黑色外衣、两只黑色运动鞋、一把伸缩梯子。 5、证人张某、魏某、李某2、崔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8日凌晨3时许,从被害人李某1处听闻,被害人李某1居住的云南省安宁市的家中被盗走一部OPPOR9玫瑰金色手机,被告人吴清平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便从被害人李某1家中跳至一楼摔伤后逃离,地面留下一滩血迹及一件黑色外衣、两只黑色运动鞋、一把伸缩梯子。 6、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袁某接到被告人吴清平的电话,被告人吴清平称其受伤了且正在云南中德骨科医院,向袁某借钱治疗。后袁某到达医院门口,乘坐被告人吴清平乘坐的面包车进入医院急诊科门前,袁某为被告人吴清平办理了相关治疗手续。 7、证人熊某1、熊某2的证言,证实熊某2名下有一张云A×××**东风牌越野车,2019年12月份曾借给其弟弟熊某1使用过。2019年12月,熊某1接到一名男子的租车电话,便驾驶云A×××**东风牌越野车从昆明出发至安宁一个乡镇接到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受伤,后将两名男子从安宁送至昆明一家医院。 8、被告人吴清平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吴清平当庭供述于2019年12月28日凌晨3时许到被害人李某1位于云南省安宁市的家中实施盗窃,盗走OPPOR9玫瑰金色手机一部,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李某1发现,便从被害人李某1家中大卧室外的阳台跳到一楼摔伤后逃离,并立即前往云南某医院治疗。 9、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安发改价认(2020)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的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752元。 10、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2020]1875号鉴定书,经鉴定被盗现场发现的右鞋中检出的人血与振兴路11号标识牌北侧130厘米处路面上(被害人李某1家被盗现场)的血迹中检出的DNA与被告人吴清平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11、作案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到血迹4处、黄色电筒1个、脱落细胞2处。 12、云南省公安厅机动车辆特征信息分析平台数据、云A×××**东风牌越野车出入云南某医院智能停车场系统数据,证实熊某1于2019年12月25日、27日驾驶云A×××**东风牌越野车出现在安宁境内,同年12月28日凌晨4时37分驾驶云A×××**东风牌越野车进入云南某医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清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清平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所提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结合被告人吴清平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清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依法追缴OPPOR9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 璐 人民陪审员 蒋丽红 人民陪审员 宝朝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祝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