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中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喆,女,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中原因与被申请人李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12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中原于2021年5月28日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中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中原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