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富康路40号。
负责人:刘艳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丽,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玲,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学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被告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一审出庭参加诉讼的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