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宁县XX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沈某,男,汉族。住会宁县。 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9日,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会宁县XX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会宁县盛祥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某付清其购车款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会宁县XX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会宁县XX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会宁县XX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