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地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奎山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896723403Y。 负责人:江光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被告叶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赖丽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莫 洁 书 记 员 蔡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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