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蒙县玖玖通冷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阜蒙县南环东引路(日月同辉综合住宅一单元—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QC37X96。

法定代表人:孙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小权,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阜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文,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蒙县玖玖通冷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玖通运输公司)因与齐小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阜蒙县玖玖通冷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马淑文、被上诉人齐小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文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阜蒙县玖玖通冷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阜蒙县法院作出的(2021)辽09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告在雇佣被告时,双方签订了司机雇佣合同,非劳动合同应为劳务合同关系,并不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内。具体事实理由如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的期限内为他人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两者不同点在于,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关系,双方遵守的是意见自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方可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二是是否形成行政隶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组织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劳动者必须遵守。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不是雇佣单位的成员,雇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不属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三是福利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四是所从事的工作(劳务)时间上看,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一般打算长期使用,劳动者一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而雇佣关系中一般具有临时性。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司机雇佣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共同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且双方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具有临时性,也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此原、被告只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齐小权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上诉人主张因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司机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关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支持。雇佣关系是下位法律概念,它的上位法律概念,或者是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务关系。《司机雇佣合同》第三条约定了乙方试用期为15天。第八条约定了奖惩方法。第十一条约定了甲方给乙方每年缴纳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些都是劳动关系中,也就是劳动合同中才会有的内容。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不可能具有上述三条约定。本案中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用人单位,被告是原告的雇员,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双方在人身上具有隶属关系,而不是平等关系,所以说双方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完全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在《司机雇佣合同》中都有体现,所以是劳动关系。

一审原告诉称

阜蒙县玖玖通冷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阜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第15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改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阜蒙县玖玖通冷藏运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9日,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专业公司。2019年6月,被告齐小权应聘入职原告公司,任职货物运输大车司机。2020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司机雇用合同》,具体内容为:“甲方:阜蒙县玖玖通冷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齐小权,身份证2109211981××××××××。一、本合同期限为(2020.0301至2021.03.01)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三、乙方试用期为(15)天。四、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以冷藏运输,货运为主的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并严格遵守本协议与甲方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的要求。六、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含口述规定),若违反,甲方依据规章制度处理…(7)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随时保持通信畅通,乙方保证准时准点安全行车。八、奖惩具体如下:(1)本月遵章守纪,安全行车30天,付全额工资另加奖金(具体依甲方盈利而定)…。十一、甲方给乙方每年缴纳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在沈阳市王家沟收费站出口绿色通道检查整理货物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导致受伤。2021年4月19日,原告因确认劳动关系及享受工伤待遇问题与被告发生争议,原告向阜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6月8日阜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阜劳人裁字(2021)第153号仲裁裁决书,向双方送达后,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诉争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告作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专业公司具备用人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劳动者有从事原告单位安排有报酬工作的事实,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具有接受原告公司制度约束的书面约定和接受管理、支配的事实。因此,无论是人格上还是经济上,都具备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故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自2019年6月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原告提出“双方签订的是《司机雇佣合同》,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的名称,但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不能简单以合同名称来确定合同性质。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阜蒙县玖玖通冷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6月起与被告齐小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玖玖通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交孙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用以证实玖玖通公司与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具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签订的合同是不一样的,该劳动合同已经在阜蒙县人社局备案,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齐小权质证意见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案涉事故发生时间在2020年11月8日,上诉人提供的此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是在事故发生后,与本案无关。2、上诉人提供的此份文件的乙方孙冉是其单位老板的女儿。其身份特殊与其他员工不同。3、劳动合同有不同版本,不能因为标题的不同就否认性质的不同。庭审后,玖玖通运输公司根据本院要求向本院提交了安洪斌等人的劳动合同,但合同签订时间亦在案涉事故发生之后,因此与本案无关联性,达不到举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在案证据,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认定如下: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去综合评价,从本案审理查明事实来看,齐小权与玖玖通运输公司之间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齐小权提供的劳动是玖玖通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关系具有有偿性、从属性、组织性,完全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玖玖通运输公司仅凭《司机雇佣合同》的合同名称来确认合同性质的观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阜蒙县玖玖通冷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阜蒙县玖玖通冷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