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犁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宣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郑茶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宣钱、郑茶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茶妹已给付案款150012元,双方当事人就未给付案款11066918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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