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6938693X。
法定代表人:朱晓兴。
被执行人:汪元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武义县。
被执行人:汪林忠,男,****年**月**日出生,住武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元文、汪林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8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3417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方式向被执行人汪元文、汪林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无大额银行存款等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拍卖了被执行人汪元文名下浙GM××××车辆,申请执行人受偿20587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汪元文、汪林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702执61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阮 君
审 判 员 朱志福
审 判 员 于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朱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