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人:殷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蔡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华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华俊、殷曼与被告蔡培华、华惠娟、太仓市诚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2203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蔡培华、华惠娟名下房屋一套。原告华俊、殷曼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蔡培华、华惠娟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蔡培华、华惠娟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