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王凤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艳玲与被告王凤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凤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李艳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及逾期还款日到实际支付之日利息(从2020年2月1日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9年8月29日到2019年1月10日,因需要原告帮助其周转资金,在北京向原告借款6500元整,截止到2020年4月15日被告已偿还原告6500元中的4500元,剩余2000元至今未能如期还款。11个月以来被告经过原告数十次催讨后,被告在有款、有打工收入等完全有能力偿还所欠2000元借款的情况下,却以“没钱还”为由,手机不接听,微信不回复。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凤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李艳玲自认与王凤芸原系同事关系,曾在中国人寿工作。

2020年1月10日,王凤芸向李艳玲出具《收款证明(借条)》,其中载明:2019年10月29日借款人王凤芸收到出借人李艳玲人民币5000元+1000元+400元,用于暂时周转,用于一周,借款期内不计利息。借款人王凤芸最后承诺2020年1月31日还清李艳玲出借金额6400元,从逾期还款之日到实际支付日止6%利息,出借人李艳玲保留对借款人王凤芸提起诉讼的权利。

关于借款给付情况,李艳玲提交微信及支付宝转帐明细,显示王凤芸微信号为×××,李艳玲于2019年9月18日给付王凤芸100元,于2019年9月29日给付王凤芸290元,于2019年10月29日给付王凤芸5000元,于2019年12月3日给付王凤芸10元。另有1000元借款,庭审中李艳玲称,其给王凤芸出单,王凤芸应当支付其1000元提成,王凤芸没有支付,将该款项作为借款写入了借条。以上金额总计6400元,与借条金额相符。

庭审中,李艳玲自认王凤芸还款4500元,此外无其他还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及支付宝支付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艳玲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与王凤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借款本金数额,本院根据借条内容及微信支付明细,认定为6400元,李艳玲自认王凤芸已还本金4500元,故剩余1900元本金未还,王凤芸作为借款人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王凤芸迟延履行还款义务,李艳玲可向其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借条中对利率约定不明,李艳玲以1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王凤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王凤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本院对李艳玲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凤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艳玲借款本金1900元及逾期利息(以1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艳玲负担10元,由被告王凤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艳玲;公告费(原告已预交,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王凤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艳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