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欢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涟水名城社区居委会*栋*单元401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孔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新塘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欢桂与被执行人孔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湘138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欢桂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孔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税务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9日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于2021年6月23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于2021年6月10日向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孔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孔洁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贷款17万元及相应利息,均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