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乃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朱广宇,又名朱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苑乃峰诉被告朱广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朱广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财付通及房产等价值1786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朱光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财付通及房产等价值1786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