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6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018K。 负责人:黄龙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礼富,该支行风险部经理。 被申请人:陶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申请人:殷开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陶衡、殷开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按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交纳申请费,本院依法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县支行未在七日内交纳申请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春 书 记 员 陈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