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罗贞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贞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刑初44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罗贞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罗贞华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罗贞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等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贞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明,2009年12月之后,被执行人罗贞华在佛山市社会保险系统的参保记录为中止缴费状态。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罗贞华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