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邹东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申请人:苑方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邹东文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苑方梅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苑方梅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30元,申请保全立案时暂由邹东文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淇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