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胡革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革命信用卡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08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革命于2021年8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截至2021年8月4日,被执行人胡革命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112119.7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28119.77元,剩余欠款84000元由被执行人胡革命分期偿还:被执行人胡革命应于2021年8月4日偿还欠款57000元,被执行人胡革命应于签收法院执行和解裁定文书之日偿还剩余欠款27000元,则被执行人名下欠款全部结清; 二、被执行人胡革命应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447元; 三、解冻被执行人胡革命名下的银行卡账户、网络资金等账户并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胡革命名下车辆; 四、解除法院对被执行人胡革命采取的拉入黑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若被执行人胡革命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原生效判决文书对被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08执恢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 军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方家雄 书 记 员 肖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