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9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移送执行孙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移送执行内容:追缴孙杰违法所得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29执8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9日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孙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