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泽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陵川成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县标往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陵川成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元,由闫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景国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史扬扬 书 记 员 田 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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