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抓获,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甘瑞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被抓获,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华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公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超、甘瑞文、罗华琼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耀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超、甘瑞文、罗华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瑞文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其位于高州市的小卖部内,接受甘某1、何某、甘某2、冯某、黄某1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约29万元,其后向被告人梁超投注,甘瑞文从中获利约一万元。被告人罗华琼自2018年5月29日开始在其位于高州市东岸镇双利莲垌村杂货店内及在其微信上,接受黄某3、林某、李某2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约24万元,其后向梁超投注,罗华琼从中获利约一万元。梁超在接受甘瑞文、罗华琼、罗某、黄某2、叶某的投注后,便在六合彩网站上进行投注,并从中获利约两万元。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31日在甘瑞文的小卖部内将梁超、甘瑞文等人抓获,并查获投注单、手机一台;于2018年9月2日在罗华琼的杂货店内将罗华琼抓获并查获手机一台。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超、甘瑞文、罗华琼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梁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称:1、我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事实属实。我接受六合彩投注大约有半年时间;2、甘瑞文和罗华琼先分别向我下注,我再将全部的注投在网站上,共获利二万元;3、公安机关扣押了我一台手机;4、我坦白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甘瑞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称:1、我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事实属实。我接受了甘某1、何某、甘某2、冯某、黄某1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再将接受的全部投注转投给梁超,共获利一万元左右,小卖部的投注单有详细记录;2、我坦白认罪,身体有病。请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罗华琼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称:1、我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事实属实,我接受了黄某3、林某、李某2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获利一万多元。我手机上有投注记录,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我坦白认罪,身体有病。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瑞文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其位于高州市的小卖部内,接受甘某1、何某、甘某2、冯某、黄某1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约29万元,其后向被告人梁超投注,甘瑞文从中获利约一万元。被告人罗华琼自2018年5月29日开始在其位于高州市东岸镇双利莲垌村杂货店内及在其微信上,接受黄某3、林某、李某2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约24万元,其后向梁超投注,罗华琼从中获利约一万元。梁超在接受甘瑞文、罗华琼、罗某、黄某2、叶某的投注后,便在六合彩网站上进行投注,并从中获利约两万元。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31日在甘瑞文的小卖部内将梁超、甘瑞文等人抓获,并查获投注单、手机一台;于2018年9月2日在罗华琼的杂货店内将罗华琼抓获,并查获手机一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高州市公安局东岸派出所经线人举报,于2018年7月31日21时20分在广东省高州市甘瑞文小卖部查获开单的甘瑞文和投注的黄某1等人。高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1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7月31日21时许,高州市公安局东岸派出所民警梁金福和刘景明带领辅警在广东省高州市甘瑞文小卖部,将涉嫌赌博的梁超、甘瑞文抓获。2018年9月2日13时许,高州市公安局东岸派出所民警梁金福和陈勇带领辅警在广东省高州市双利连垌罗华琼小卖部,将涉嫌赌博的罗华琼抓获。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梁超手机一台,甘瑞文记录“六合彩”投注数和金额的投注单110张,罗华琼手机一台。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涉赌人员甘某1、何某、甘某2、冯某、黄某1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对罗华清、黄某2、叶某、黄某3、林某、李某2处以罚款伍佰元。 5、梁超指认的照片:证实梁超指认其与“阿琼”进行六合彩投注的微信聊天内容,指认甘瑞文向其投注的六合彩赌博记录,指认“阿琼”向其投注的六合彩明细和金额总数及结算金额,指认出自己的微信及其微信中的好友“阿琼”、“龙”、“四少爷”、“三哇”、黄某2。指认“三哇”、“龙”、黄某2、“青华”向其投注的明细和金额。 6、罗华琼指认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罗华琼指认其向被告人梁超投注的六合彩明细和金额,指认其微信号,向其投注的微信号“我非良人”、“开心有你”、“司令”、“你笑容有我”、“淡定”以及这些微信号向其投注六合彩的明细和金额。 7、罗某、黄某2、叶某指认照片:证实罗某、黄某2、叶某指认其向被告人梁超投注六合彩的明细和金额。 8、黄某3、林某、李某2、黄某4指认照片:证实黄某3、林某、李某2、黄某4指认其向被告人罗华琼投注六合彩的明细和金额。 9、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梁超、甘瑞文无前科,罗华琼2015年1月8日、2016年4月12日因赌博被查获并罚款。 10、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梁超于****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9811989××××××××;被告人甘瑞文于****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9221961××××××××;被告人罗华琼于****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9221965××××××××;均符合刑事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11、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被告人梁超所使用的HONORBKL-AL20手机内的QQ、微信、信息、电话联系人、通话记录等涉案电子数据进行鉴定,证实被告人梁超收受其微信好友“龙”、“三哇”、“黄某2”、“亚琼”“四少爷”“青华”六合彩投注记录。 12、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被告人罗华琼所使用的vivo(型号:vivoY67A)手机内的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上网记录及其他涉案内容等涉案电子数据进行鉴定,证实被告人罗华琼收受其微信好友“淡定”、“我非良人”、“开心有你”、“司令”、“你的笑容有我”等人的六合彩投注记录。 13、被告人甘瑞文收受“六合彩”投注单:证实被告人甘瑞文收受他人投注的明细和金额。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甘某1的证言 我只参与2018年7月24日的第82期、7月26日的第83期、7月28日的第84期六合彩投注。2018年7月24日晚上,我到甘瑞文的小卖部投注了第82期的六合彩,我买了“四有”羊、龙、牛、鼠、虎、鸡、狗、猪各10元,“特码”10号5元、23号2元、14号2元、24号2元、33号2元、35号2元,共花了35元。2018年7月26日的第83期我买了“特码”18号50元。2018年7月28日我买了“四有”鸡、猴、龙、鼠10元,“特码”3号2元,共花了12元。“四有”是指“平码”和“特码”中开出有你购买的四个生肖就可以赢钱。“特码”翻40倍,“四有”翻30倍,“平码”我不清楚,最少买2元起,上不封顶。我从2018年年初开始在甘瑞文小卖部购买六合彩,我很少买,偶尔买几期,小卖部的店主是甘瑞文。我告诉甘瑞文要购买的码数和金额,他会记录在一本簿上,开码的时候就跟他对数,中了他就给钱我,没中我就给钱他。 2、证人何某的证言 2018年7月31日晚上20时许,我开摩托车到甘瑞文的小卖铺,看到村民黄某1、李某1在小卖铺里面坐着,我也找地方坐下向甘瑞文报码数(分别是:“一肖”虎100元、猪100元)、(“复式二中二”2、5、22、32各5元)。我报完不久后,甘某1、甘某2、冯某、梁超也陆陆续续到甘瑞文的小卖铺,找地方坐下商量第85期六合彩的码数。我知道六合彩中奖倍率有“平码”6倍、“复式”60倍、“四有”30倍。我第83期买了“一肖”蛇、虎各100元,“二中二”17号拖虎、19号拖虎各5元,“四有”龙、虎、蛇、鼠10元。我是从家里开摩托车到甘瑞文的小卖铺向他报码数,他用笔记本登记我购买的码数,开码后就拿笔记本出来和我结算。我都是先报码数给甘瑞文再结算输赢。开始的时候小卖部只有黄某1、李某1、甘瑞文,后来甘某1、甘某2、冯某也来了,梁超是最后一个到的。 3、证人甘某2的证言 2018年7月31日晚上21时许,我看完新闻后就开摩托车从家去甘瑞文的小卖铺,看到村民甘某1、李某1、冯某、甘瑞文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后来知道他们分别叫黄某1、何某、梁超),我将第85期六合彩“特码”报给甘瑞文,分别是:43号5元、31号3元、19号3元、7号2元。我们都是开出码数才给钱结算,所以这次我还没给钱甘瑞文。我买了第82期“特码”43号10元、7号2元、19号2元、31号2元;第83期“特码”19号5元、43号3元、7号2元、31号2元;第84期“特码”32号2元;第85期“特码”43号5元、31号3元、19号3元、7号2元。我都是到甘瑞文的小卖铺向他报码数。我大约从今年6月份开始买六合彩,我只知道“特码”翻40倍。之前我去他店买东西的时候就知道他可以帮别人买六合彩。我是直接到甘瑞文的小卖铺当面报码数给他,甘瑞文就把我报的六合彩码数写在笔记本上,等到开码的时候就拿出来结算。 4、证人冯某的证言 我只投注购买过2018年7月24日第83期、2018年7月28日第84期的六合彩。2018年7月24日,我到甘瑞文的小卖部购买六合彩,第83期我买了单数500元、11号200元、23号100元、47号100元、46号10元、19号10元、35号10元,共投注了930元。2018年7月28日晚第84期我买了单数1000元、45号200元、41号100元、狗100元、3尾100元,其中09号、21号、33号、05号、17号、29号、03号、15号各买5元,共投注了1540元。“特码”是40倍,“平码”是6倍。我都是到甘瑞文小卖部那里购买,我看好号数和生肖之后就向甘瑞文报需要购买的号数、生肖和金额,甘瑞文就登记在本子上,到开码的时候我就跟他对数,中了他就给钱我,没中我就要给钱他。我从2018年6月份开始购买六合彩。每次开码日我都看见梁超在小卖部。 5、证人黄某1的证言 2018年7月31日20时许,我到甘瑞文(人)的小卖部找他买六合彩,今天是第85期六合彩,我买了“特码”01、30、13、49、06、18各10元,“四有”猪、狗、龙、虎50元,猪200元,狗200元,“平码”01号100元,一共投注了610元。不久,甘某1、冯某、甘某2以及三个人我不认识的男人也来到小卖部。我平时都是找甘瑞文买六合彩,每次买五六百元左右。我不清楚甘瑞文的上家是谁。最近几期我都有买,第84期买了“特码”3、15、27、39、11、23、35、47、10、22各10元,“四有”鼠、猴、蛇、龙、鼠、虎、蛇龙各20元,鼠200元,猴200元,一共投注了540元,买中了鼠200元;第83期买了“特码”9、21、33、10、22、34、8、20、31各5元,“四有”牛虎鼠兔50元,虎300元,牛100元、鼠100元,兔100元,一共投注了695元,中了牛100元、兔100元;第82期买了“特码”4、16、38、28、6、31、5、15各10元,“四有”虎、龙、牛、猴50元,虎200元,猴200元,一共投注了530元,中了猴200元;第81期买了“特码”35、19、29、27、39各20元,牛200元,猪、马和狗各100元,一共投注了600元,中了狗100元。我不知道甘瑞文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六合彩,我从2017年开始买六合彩就是在甘瑞文那里买了。“特码”的赔率是40倍,“四有”的赔率是30倍,单买生肖的赔率是1倍,“平码”的赔率7倍。我每次来到甘瑞文的小卖部就将今天要买的码报给甘瑞文,他就登记在一本簿上,开码后进行结算,我们都是在开完码后再以现金结算的。 6、证人李某1的证言 我是到甘瑞文的小卖铺卖日用品的,看见甘瑞文在他的小卖铺收银台处登记村民购买六合彩的数。我不认识到甘瑞文小卖铺来卖六合彩的村民。 7、证人罗某的证言 第83期我买了“一肖”虎、鸡各300元、“四连复式”狗、龙、虎、蛇、鸡各20元,“特码”15号、21号各50元。我在家看好特码码数后,就通过微信把码数和金额发给梁超,中奖了梁超就返还给我,不中奖就没有。 8、证人黄某2的证言 我是通过微信向梁超下注的,我从2018年7月份起购买了两次六合彩,最多一次是10元一个码数,最少是每个码数2元。是通过微信结算的。 9、证人叶某的证言 我都是向梁超下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我只买过两三次六合彩,最近一次是2018年7月31日晚上20时许,我找梁超买了110元,后又买了220元。 10、证人黄某3的证言 我8月25日第96期买了“四有”马、猪、牛、狗50元,9月1日第99期买了“二中二”鼠猪、鼠蛇、牛蛇各10元一条。 我是通过微信将看好的码数发给微信号叫“亚琼”的人,都是先投注,第二天我到她的店现金交易,我输了就给现金她,我赢了她就给钱我,我购买六合彩都是输的。我知道“四有”买100元中了就有2900元,“二中二”买10元中了就有600元。我认识微信号为“亚琼”的人,她叫罗华琼,是双利莲垌龙塘人。微信号名称“亚琼”,账号×××。 11、证人林某的证言 我8月21日第94期买了“一肖”中50元;8月23日第95期买了“特码”01号、05号、10号各10元,买了“一肖”牛、马中各20元,一共40元;8月25日第96期买了零尾各数5元,一共20元;8月28日第97期买了“特码”25号15元、37号10元,买了狗25元、牛20元,一共70元;8月30日第98期买了“特码”27号、39号各15元,买了猴20元,一共50元。我是通过微信将六合彩的码数发给一个叫“亚琼”的女人,都是先投注给她,第二天才到她的店铺结算,我输就给现金她,我臝她就给钱我。我知道“特码”买5元中了就有200元。我微信名称是“司令”,微信号是×××。“亚琼”的微信号名称“亚琼”,账号是×××。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 我8月28日第97期买了“特码”21号30元。9月4日想买0尾数100元,但后来知道“亚琼”因六合彩赌博被抓了没有买到。我先将六合彩码数发给“亚琼”,并将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给“亚琼”,“亚琼”给我的六合彩尾数是0.8倍。我微信名称是“你的笑容有我”,微信号是×××。“亚琼”叫罗华琼,是双利莲垌村人,她的微信号名称是“亚琼”,账号是×××。 13、证人黄某4的证言 之前是“亚琼”叫我将每期看好的六合彩码数和金额发给她的,她参考来买,我没有向她下注买过六合彩,我的微信名称是“我非良人”、“油佬”。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梁超的供述和辩解 我从2017年11月份开始收六合彩的投注,2017年的第137期甘瑞文收了4586元给我,第138期收了7483元给我,139期收了2000元给我,140期收了860元给我,141期收了4382元给我,142期收了4386元给我,143期收了6032元给我,144期收了3251元给我,145期收了3768元给我,146期收了4484元给我,147期收了1487元给我,148期收了4260元给我,149期收了4590元给我,150期收了7639元给我,151期收了8053元给我,152期收了3402元给我,153期收了4195元给我。2017年我从甘瑞文处收了购买六合彩的钱共74858元。2018年第一期至第十九期,我收了甘瑞文购买六合彩的金额分别为4681元、5895元、7716元、3879元、3078元、3480元、4595元、2143元、4839元、7702元、13699元、17600元、10460元、5186元、3556元、3333元、1982元、2960元和1919元,一共是108703元。2018年第59期至84期,我收了甘瑞文购买六合彩的金额分别为2461元、2068元、4771元、3462元、2011元、3122元、4659元、7367元、3732元、6992元、3770元、5499元、4760元、5029元、4722元、6243元、3827元、4485元、3271元、4146元、6286元、7847元和3952元,一共是104482元。还有一些其他的我不记得了。甘瑞文登记的总数我都会用手机拍照片留底,在开奖的第二天和甘瑞文结账,时间段比较久的或者结清的照片我就删了。 其他的都是一些散户,例如“文进”每次会将要买的六合彩的码发给我,然后微信转账给我,我会按照开出的结果与他结算。微信名叫“龙”、“三哇”、“黄某2”、“钱”、“四少爷”和“亚琼”等人也都是通过微信,将他们要购买的六合彩的码和钱发给我,待六合彩开奖后再进行结算。 我从2018年5月29日开始收“亚琼”的六合彩投注,“亚琼”每次都是通过微信,将要买六合彩的码发给我,并将六合彩投注的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给我。六合彩开奖后我和“亚琼”通过微信结算,“亚琼”的微信号是×××,我一共收了“阿琼”投注245070元。 六合彩有很多种玩法,常见的几种玩法的赔率是“特码”翻42倍、“四有”翻30倍、“单中生肖”翻1倍、“平码”翻7倍。我每次到甘瑞文开的小卖部,甘瑞文就会将他收的六合彩投注金额和号码给我,如果我没有时间甘瑞文就会打电话告诉我要买的号码,然后我就在六合彩网站上登录进行投注。我投注的六合彩网站是××,账号都是我临时注册的,之前的账号用过一两次后就注销了。我新注册账号登陆网站后用微信充钱,然后根据甘瑞文、“亚琼”等人的投注在网站上进行投注,买中网站就会将买中的钱返还,没有买中网站就将钱收走,我再在网站上通过提现的方式将钱提到微信,然后与甘瑞文、“亚琼”等人进行结算。我大多数都是通过六合彩网站进行投注,特别是金额比较大的,比如一个“特码”买50元,我都会登陆六合彩网站购买。一些投注金额比较小的我就自己收,开奖后按照结果与甘瑞文、“亚琼”以及微信上购买六合彩的散户进行结算,他们买中了我就按照赔率转钱给他们,没有买中我就将钱收下。我按照甘瑞文、“阿琼”上交的购买六合彩“特码”金额的4%,结算提成给甘瑞文、“阿琼”。到现在为止,分别给了甘瑞文、“阿琼”大概一万元的提成。 我收六合彩投注是为了赚点生活费。我在六合彩网站投注中了“特码”,六合彩网站给我的赔率是48倍,我只返42倍给甘瑞文、“亚琼”等大户,散户返还46倍,我赚中间2-6倍的差价。其他的“平码”、“四有”等,我都是按照类似的操作赚取倍率差价,我大概获利共两万元。 我经常用不一样的网站链接进行投注,六合彩网站有很多,我不记得了,账号是随机编的,用完就注销,所以我不记得账号了。 2、被告人甘瑞文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下半年我开始接受别人六合彩投注,开码的当天晚上我都在小卖部接受别人电话投注,或者别人亲自到我小卖部向我投注。根据投注单统计,2017年第137期至153期收到投注金额分别是4586元、7483元、2000元、860元、4382元、4386元、6032元、3251元、3768元、4484元、1487元、4260元、4590元、7639元、8053元、3402元、4195元,合计74858元。2018年第1期至第19期收到金额分别是4681元、5895元、7716元、3879元、3078元、3480元、4593元、2143元、4839元、7702元、13699元、17600元、10460元、5186元、3556元、3333元、1982元、2960元、1919元,合计108703元。2018年第59期至2018年第84期收到投注金额分别是2461元、2068元、4771元、3462元、2011元、4659元、7367元、3732元、6992元、3770元、5499元、4760元、5029元、4722元、6243元、3827元、4485元、3271元、4146元、6286元、7847元、3952元,合计104482元。2017年和2018年六合彩期数的部分投注单我已经销毁,每期的投注金额有时多、有时少,每期平均在4000元左右。从收受别人六合彩投注开始至今获利一万元左右,钱都被我花光了。 我不是庄家,我将收到的六合彩投注汇总报给梁超,至于他是不是庄家我不知道。他将别人投注“特码”总金额的3%作为好处给我,其他的投注则没有。开码的当天晚上,梁超有时会来我小卖部,我就将当晚收到的六合彩投注金额和码数报给他,他不来我就通过电话报给他。梁超将别人赢的钱给我,我再将钱给别人。 李某1没有参与投注,黄某1、何某、甘某1、冯某、甘某2等人这期或者前两期都投注六合彩。黄某1(我的记账本标注“海”)在第85期投注“特码”01、30、13、49、06、18各10元,“四有”猪、狗、龙、虎共50元,“一肖”猪、狗各200元,“平码”01投100元;何某(我的记账本标注“生”)在第85期投注“一肖”虎、猪各100元,“复式二中二”02、05、22、32各5元;甘某2(我的记账本标注“明”)在第85期投注码数43、31、19、07分别5元、3元、3元、2元。冯某(我的记账本标注“日”)在第84期投注单数1000元,“特码”45、41分别200元、100元,“一肖”狗100元,尾数3的码数共100元,“特码”09、21、33、05、17、29、03、15各5元。甘某1(我的记账本标注“华”)在第84期投注“四有”鸡、猴、龙、鼠共10元,“特码”03投2元。我不记得还有谁向我投注了六合彩,账本里记录的其他人我不认识他们,他们是来我小卖部向我投注的。第85期我收到别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大约6000元。扣押到的账本是我用来记录别人投注的码数和金额。我记起梁超是按照我投注六合彩总金额的4%算提成给我的。 3、被告人罗华琼的供述和辩解 我从2018年第58期到2018年第85期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28期,第58期至85期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分别是8525元、5975元、13595元、6660元、6685元、10962元、5470元、9496元、11895元、6450元、5586元、13080元、5228元、15285元、15680元、5275元、7625元、14022元、14410元、16885元、2916元、2460元、7080元、7908元、4735元、5765元、7320元、8097元,合计245070元。我不是庄家,我收到六合彩投注后汇总报给梁超,至于他是不是庄家我不知道。我将每一期他人向我投注的码数、金额写在一张纸,通过微信拍照发给梁超。梁超将我每期收到六合彩投注总额的4%作为好处给我,我一共获利五、六千元。 我将每期收到的金额扣除“水钱”后,再微信转账给梁超。别人中奖,梁超就将别人中奖的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给我,我再转给中奖者。我收到他人六合彩投注,一共获利大约一万元。我微信名称是“亚琼”,微信号是×××。梁超的微信号是×××。很多人是到我店里向我投注,有一些人是通过微信向我投注,例如微信名是“司令”、“淡定”的人,他们是我的微信好友,我不认识他们。“司令”的微信号是×××,“淡定”的微信号是×××。 (四)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1、现场位于广东省高州市甘瑞文的小卖部内,在木质桌子的抽屉里发现了记录“六合彩”投注数和金额的投注单,在东侧角落靠墙货架的最底层和茶桌上发现记录“六合彩”投注数和金额的投注单,照片一组,全程录音录像。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8张。 2、现场位于广东省高州市双利莲垌罗华琼杂货店内,在收银台的台面上发现了一台白色VIVO牌手机,据嫌疑人反映她平时利用这台手机在手机微信上进行下单投注“六合彩”的,提取了一台白色VIVO牌手机。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5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超、甘瑞文、罗华琼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非法获利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超、甘瑞文、罗华琼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梁超、甘瑞文、罗华琼独立接受赌客的六合彩投注,独立结算盈利,在各自参与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梁超、甘瑞文、罗华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超、甘瑞文、罗华琼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超请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被告人甘瑞文请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梁超赌博获利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甘瑞文赌博获利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华琼赌博获利人民币一万元,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到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梁超HORNOR牌BKL-AL20银色手机一台、被告人罗华琼VIVO牌Y67A玫瑰金色手机一台,依法应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根据被告人梁超、甘瑞文、罗华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甘瑞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罗华琼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对被告人梁超非法获利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甘瑞文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华琼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限被告人梁超、甘瑞文、罗华琼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对公安机关扣押到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梁超HORNOR牌BKL-AL20银色手机一台、被告人罗华琼VIVO牌Y67A玫瑰金色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明辉 人民陪审员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柯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海凤 速 录 员  郑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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