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甄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张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甄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被告张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甄某与张某是亲戚关系,2018年冬,张某以想买房缺钱为由,向甄某借钱10000元,多次催要后未还钱。2020年8月21日,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当年农历腊月二十八还清。但张某至今未还钱。因此,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张某辩称,甄某丈夫于2018年5月向张某借款10000元,后让张某向甄某要钱,2018年冬天,张某就以买房缺钱为由向甄某借款10000元。2020年甄某要求张某还钱时,张某向其说明了该款是还其丈夫的借款,甄某不同意。无奈,张某给甄某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其丈夫给张某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并说明其丈夫给张某钱,张某再给甄某钱。        

本院认为,张某以借款的名义从甄某处取得1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其中虽有甄某丈夫借款的情况,但三人于2020年8月21日就案涉款项形成新的合意,并互相出具借条确认,即:甄某欠张某10000元,张某欠甄某10000元。因此,张某应当归还甄某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甄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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