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魏振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魏振哲因诈骗罪判处罚金刑一案,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黑0306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魏振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决定对罚金刑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魏振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26日两次线上查询均发现被执行人魏振哲名下银行存款4840元,并已采取处置措施。于2021年3月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魏振哲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振哲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尚在监狱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黑0306执107号执行案件中对魏振哲罚金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魏振哲未交纳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魏振哲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魏振哲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魏振哲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在对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