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力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人,住湘乡铝厂。
被执行人湖南东山茅浒水乡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力媛与被执行人湖南东山茅浒水乡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唐力媛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3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确认,被执行人湖南东山茅浒水乡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力媛借款本金人民币102725元以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东山茅浒水乡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唐力媛10000元,后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东山茅浒水乡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力媛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3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