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新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鹏,男,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杰,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闫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闫庆军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