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被执行人:胡林。被执行人:胡杨。被执行人:蒋晓辉。被执行人:朱家弟。被执行人:贺利彬。被执行人:朱家姣。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胡林、胡杨、蒋晓辉、朱家弟、贺利彬、朱家姣犯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9029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林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胡杨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蒋晓辉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朱家弟应交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贺利彬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朱家姣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胡林、胡杨、蒋晓辉、朱家弟、贺利彬、朱家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胡林、胡杨、蒋晓辉、朱家弟、贺利彬、朱家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即责令被执行人胡林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胡杨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蒋晓辉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朱家弟交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贺利彬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朱家姣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晓辉、贺利斌、朱家姣主动履行完义务。2、因被执行人胡林、胡杨、朱家弟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林、胡杨、朱家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胡林、胡杨、朱家弟进行系列财产调查,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胡林、胡杨、朱家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oglqfzuzq2ztdlzi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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