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平度市小姚电动车维修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上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3MA3NDGJT6D。
经营者:万洪霞,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俊,平度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林修,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未到庭)
被告:王建义,男,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7:*。(未到庭)
被告:烟台名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白龙路8号,电话:133××××2506。
法定代表人:张凤娥,经理。(未到庭)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86979809Y。
负责人:李永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斌,系公司职工。
被告:李波,男,汉族,住平度市。(未到庭)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23756W。
负责人:于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斌,系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平度市小姚电动车维修部与被告郭林修、王建义、烟台名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阳支公司、李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部分被告信息不准确,在限定时间内不能补充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平度市小姚电动车维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