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广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悦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院1号楼2层202B号北341。
法定代表人:祁艳娜。
审理经过
原告李广华与被告北京悦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广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广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李广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