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马忠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亮与被告马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忠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洪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两万元整;2、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07月06日,被告马忠义在原告张洪亮处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两万元整,被告虽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但一直未付,然而时到今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还付。综上,被告至今仍不向原告还付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马忠义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以及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照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系通过亲属认识,被告因资金需要于2020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借款人)马忠义身份证号2108111974××××××××向(出借人)张洪亮,身份证号2108111995××××××××,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签订本借条之日起即为生效,借款人承担一切相应责任,若有担保人,借款人未还款,担保人承担此笔借款以及一切相应责任。被告马忠义在借款人出签名、捺印。同日被告马忠义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有马忠义收到张洪亮人民币现金借款贰万元整(20000元整),还款日期为2020年9月5日。被告马忠义在收款人出签名、捺印。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向本院表示放弃利息,只要求被告偿还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且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收条作为证据,原告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忠义偿还原告张洪亮借款本金20000元; 上列款项,被告马忠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忠义承担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彦彬 书 记 员  王珊珊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