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嘉禾县永顺建材厂,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坦坪镇(原田心乡)田心村墨鱼岭山。
法定代表人:李石生,系该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华,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与被执行人嘉禾县永顺建材厂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本院(2021)湘1024执399号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嘉禾县永顺建材厂称,一、2019年5月5日嘉禾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嘉环罚字【201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是“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50000元:逾期的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郴州市环保局或者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处罚文书异议人在2019年5月8日收悉。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56条也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子受理”。为此,本案被异议人至迟在2020年2月8日【2019年5月8日+6月+3月】前申请法院执行。二、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55条行政机关根据诉讼法第97天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三、被异议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逾期14个月后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2019】02号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是利益性执法:法院也作出了(2021)湘1024执399号案件,分别违反了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基本法治理念。四、被异议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失去法院公权力介入执行的前提条件。五、异议人嘉禾县永顺建材厂,该企业已经注销。依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歌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综上,异议人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不子执行的裁定。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湘1024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嘉禾县永顺建材厂支付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罚款150000元,承担执行费2150元。
另查明,2019年5月5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对嘉禾县永顺建材厂作出嘉环罚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5月18日嘉禾县永顺建材厂收到处罚文书。2021年4月1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向嘉禾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即在法定的职责、法定权限、法定的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则应当在法定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行政机关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失去人民法院公权力介入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当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的理由成立,异议人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4执399号执行案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