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戚景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办事处新昌新安路*号7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李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景钦与被告李金海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戚景钦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戚景钦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戚景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此款原告戚景钦已缴纳),由原告戚景钦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锦宁 书 记 员 梁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