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谷县河西三宝建材厂。住所地:山西省太谷县阳邑乡河西村。
负责人:刘某,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1。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太谷县河西三宝建材厂、时某1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