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穆红潘,女,1987年6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刘丛朝,男,1990年2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穆红潘与刘丛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刘丛朝名下大众牌(冀AZ10X2)轿车,查封期限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