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郭栋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胡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强名下价值233 383.61元的财产。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自有资产为本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强名下价值233 383.6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87元,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