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彦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朱志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彦付与被告朱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朱彦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彦付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会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