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光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5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云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华,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光冉与被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吴光冉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光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光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按照原告吴光冉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光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詹琳玲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许捡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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