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萨拉曼卡小区7号楼西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郭攀,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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