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蓝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义、陈伟,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TMN272
法定代表人:苏金林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蓝予诉被告云南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张蓝予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蓝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2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