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友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007743731

法定代表人:王伯苓,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

被告:孙计想,男,50岁,汉族,住。

被告:刘国强,男,52岁,汉族,住。

被告: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61966796T

法定代表人:李春旭,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

审理经过

原告马友仓与被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计想、刘国强、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友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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