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松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83号。

负责人:祖光,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栾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松信用社与栾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7)里民三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松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栾雪梅给付欠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本院立案受理,已经执行回款1624.00元(含执行费5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偿还部分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栾雪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栾雪梅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栾雪梅在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有存款1624.00元,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至法院账户,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偿还部分债务;3、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栾雪梅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栾雪梅所有的坐落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房产,经网络询价后,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变卖价格接收上述房产抵债;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到被执行人栾雪梅居住地进行社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均无结果;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栾雪梅纳入全国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松信用社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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