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陈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陈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汪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汪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