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春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桂阳雨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春莉与被告桂阳雨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春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阳雨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春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舞蹈培训费4,65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史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由被告桂阳雨旭开办的街舞培训机构“布鲁克斯”街舞培训班,2020年11月8日收取学员吴玥希舞蹈培训费5,000元后上过一次舞蹈培训课,并于短期内宣布因经营不善致培训机构关停,且不退还培训费。后学生家长联名多次向被告索要培训费,被告承诺退还费用,但一再拖延,期间2021年3月15日退还300元,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桂阳雨旭未答辩,但经本院微信核实,其认可承诺系其书写,并对退还培训费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儿子街舞培训一事而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并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因被告停止营业而无法履行合同,被告遂于2021年3月23日向原告出具原数奉还的承诺,于2021年4月10日前全部退还原告为儿子交纳的培训费4,6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利他性合同关系,但合同主体仍然是本案的双方。故原告有权依据被告出具的承诺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被告桂阳雨旭未按承诺履行退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对未退还的款项理应及时支付,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计算标准(年利率3.85%),依法采纳,但其要求利息从2020年11月9日起开始计付,不符合承诺中的约定(2021年4月10日前退还),其计息时间应从2020年4月11日起开始计付。故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阳雨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冯春莉舞蹈培训费4,65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该利息从2021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冯春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桂阳雨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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