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堂生,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胡鹏,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堂生与被执行人胡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521民特1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遵照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521执558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