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长喜,男,满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孟庆虎,男,满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长喜与被告孟庆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长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长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