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住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
第三人:昆山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反诉被告)与被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成峰公司)、第三人昆山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被告成峰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成峰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反诉被告)与被告成峰公司(反诉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分别撤回起诉和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诉被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反诉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反诉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诉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