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魏县。
被申请人:韩庆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庆华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3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被申请人韩庆华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3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张保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栗桂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