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弓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82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弓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弓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66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金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