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吉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明,北京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
被告:袁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很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DT2FN1L,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奕然,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344314,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北侧、省博物馆东侧华润中心写字楼49层。
负责人:马玉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
负责人:徐金强,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冯吉花诉被告袁强、山东很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很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吉花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很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吉花撤回对被告山东很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