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尚勇(又名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一团。
被执行人:任春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尚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8)兵01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任春光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我院确定的时间报告财产。
本院执行中,调查了被执行人任春光的财产状况,调查结果如下:
1、2019年7月16日、8月7日、8月27日、10月10日、11月11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任春光在全国各商业银行开户、存款情况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反馈结果为有银行账户与互联网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对有效账户本院依法办理相关冻结手续。
2、2019年7月16日、8月7日、8月27日、10月10日、11月11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任春光的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反馈结果为无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有证券开户信息,但无股票持有信息。
3、2019年7月16日、8月7日、8月27日、10月10日、11月11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任春光不动产及自然资源情况,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任春光名下有一套位于广东省某市某区某巷某号某房,本院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
4、2019年9月4日,本院在阿克苏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任春光有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结果为无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9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春光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6、2019年9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春光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任春光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执行案件总执行标的为1,142,368.86元(判决书确定款项1,121,486元、案件受理费7,268元、执行费13,614.86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为11,950元,未执行标的为113,0418.86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