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郭新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超与被执行人郭新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新0109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799.12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9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新美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105256.12元(其中案款103799.12元、执行费1457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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