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193。
法定代表人:鲍敏冲。
委托代理人:夏嘉键,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丽水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龙庆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3826942T。
法定代表人:王冠杰。
被执行人:王冠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龙庆路*号。
被执行人:夏海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龙庆路*号。
被执行人:王建设,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林常蔚,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王冠杰、夏海芳、王建设、林常蔚(2020)浙1102执恢585号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三友实业有限公司、王冠杰、夏海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冠杰、夏海芳在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所欠剩余执行标的及利息;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领到上述款项后同意本案结案;三、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冠杰、夏海芳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四、如逾期未履行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1102执恢585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