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广场东侧忠恒集团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团,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该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该公司风险经理。 被告:王鸿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赵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鸿行、赵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1811元,由白银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应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路翠珍 书记员 张婷婷